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互考察时间,以保障后续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试用期考核管理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0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0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0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0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0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分析
案例
周某于2019年4月25日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其中试用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7月23日,某汽车公司根据周某部门领导的评分,以周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应做到以下几点,否则用人单位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1)在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就试用期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告知劳动者;
(2)考核标准应客观且量化,用人单位主观评判的内容不宜超过15%-20%;
(3)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考核标准及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4)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提请用人单位工会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