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所动态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招贤纳士
1

「新」分享丨揭开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面纱

2023年08月20日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3日,A公司(本案委托人,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如下:
一、为了共同拓展石油钻井平台油改电项目市场,充分发挥A公司在石油钻井系统的人脉关系和市场营销方面的优势,结合B公司在电气传动自动化控制方面的生产、技术优势以及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甲乙双方开展全面合作,共同生产、销售石油钻井平台油改电项目相关产品及其它辅助设备,实现在该领域的共同发展。
二、双方分工。甲方负责市场拓展、产品营销、产品设备安装及设备的后期现场的维护保养;乙方负责成套转换设计、控制软件的编制、成套集成制造、成套设备现场首次调试;使用过程中提供有偿的技术支持;乙方对成套设备提供一年质保。
三、供货合同标的制定原则。供货清单范围内的设备费的135%作为成套供货的合同标的;该标的包含乙方系统成套设计、软件编程、零部件采购、成套制造试验、出厂首次调试等费用;运输甲方自提。
四、货款结算。合同签订后,合同标的30%货款开始计息;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开始合同标的其余70%货款开始计息(利率按年化利率10%计算),全部货款应包含合同标的和所按约定产生全部利息之和。
五、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半年内支付全部货款;若货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全额支付,则剩余供款的利息按15%进行计算;为保证合同的执行有效性及所垫货款及利息的安全,利息的支付暂定以设备款形式支付。
前述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自2013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签订5份购销合同及两份核算单,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设备、配件等,第一份核算单明确合同额为1063.84万元、利息242.6734万元,第二份核算单明确合同额为190.89万元、利息26.2987万元。
2017年2月6日,B公司(甲方)、A公司(乙方)签订协议明确:2014年1月份乙方承接“石油钻井平台油改电”项目,因乙方资金紧张,为顺利推进该项目,经与甲方协商,由甲方全额垫资,成套供应“油改电”所需设备及材料,乙方承担一定的货款利息;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截止2016年12月31日,乙方共欠甲方货款1497.403万元,利息222.2757万元。合计1719.679万元。从2017年元月开始,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以年利率15%计息,乙方承诺将积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计1063.84万元。2019年4月3日,A公司付款100万元。
B公司以A公司未按约付款为由,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之诉,要求A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合计3197.194万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5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3日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华元、陈靓担任A公司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代理律师经过与A公司沟通了解及查阅、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类案判例,并经团队讨论,代理律师确定了围绕双方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这两个核心展开抗辩的基本思路。即首先,案涉双方之间其实并无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为规避早年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司法实践,并为收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巨额利息,遂通过合作协议的形式进行掩盖,故本案实质上是A公司向B公司借款购买原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案涉合作协议应为无效。其次,由于案涉协议及核算单中约定计算利息的货款基数、计息时间点及利息标准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方可申请法庭进行调整。围绕上述思路,A公司积极举证应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虽未能采信A公司有关合同无效的主张,但在货款本金、计息时间点及利率标准等方面的认定均基本支持了A公司的意见,较为审慎地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154.7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约定的付款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并驳回了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对代理律师工作成果较为满意,但鉴于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并为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仍以案涉合作协议应为无效为由,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江苏新天伦(常熟)事务所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新天伦(常熟)事务所继续指派华元、陈靓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案涉双方进行调解,代理律师向A公司阐明诉讼风险,争取最优调解方案,最终A公司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基本保留了委托人方一审判决的诉讼成果,并进一步明确本息和为1836.24万元,A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5313128.48元,剩余款项自2023年1月起每月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从减少当事人损失方面来看,A公司方面取得了实质意义上的胜诉成果。当事人对该结果十分满意。

法律焦点、工作难点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根据一审法院整理有以下五点
1、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2、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效力;
3、合同额的确定;
4、货款本金的确定;
5、违约金调整问题。
首先,关于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由于本案中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等文本在形式上看属于买卖合同,故如A公司方面欲主张合同无效及排除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代理律师需通过对协议文本的细致分析及案件事实层面的详细举证,将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向法庭展示出来。比如,列举双方合作协议中出现的一般在借贷关系中才会有的大量术语,如“融资”、“利息”、“垫资”等。又如通过举证证明案涉设备其实已经是A公司的成熟产品,根本不需要B公司供货,而B公司实际上也不生产该些设备等。
其次,关于合同额及货款本金的确定。一般而言,合同金额与货款本金为同一标的金额,但由于合作协议将二者强行区分(协议约定设备费用的135%作为合同标的,多出的35%被“合理化”为所谓的设计转化、软件编程、零部件采购、调试等费用,并约定全部货款应包含合同标的和全部利息之和),遂有此争议焦点。作为A公司方面的代理人,其主要工作难点在于如何将被强行区分的二者重新合一或尽量靠拢。经过对双方在合作协议后数份购销合同及核算单的整理,代理人向法庭列明合同总金额,并主张B公司方面将合同额与货款本金的主张进行区分缺乏法律依据,协议条款中对货款的理解与货款本身的性质相违背,并不合常理,最终一审判决采纳了该意见。
最后,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由于如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及核算单的约定计算该违约金,则因其约定利率极高且已时隔多年,最终计算出的违约金金额十分巨大,甚至超过了本金金额,如此将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故对该项内容的抗辩也是代理律师的一大工作重点。而违约金的计算涉及到计算基数、时间段及利率三个方面,代理人在向法庭表述答辩意见中即分别在该三个方面分别作出说明,主张B公司方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明显超出其实际损失,并申请法庭依法作出调整。

律师工作亮点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亮点分为三个方面:
一、较为直观显著的代理成果。即由一审时原告B公司主张的一次性支付天价货款本息(三千余万元)到最终二审达成调解成果,即在明确货款本息总额为1836.24万元的基础上,分期(首期支付531万余元,此后每月支付20万元)履行剩余款项。由此从付款数额和时间两个层面均大为减轻了委托人的付款压力。


二、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抽丝剥茧,并逐步使得有利于委托方的事实纷纷从暗处显露而出,最终多维度跃然纸上的分析表达能力。例如,本案中,代理人通过大量列举双方协议中不合理、不合规之处以证明双方之间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使法庭最后未能完全支持该观点,但该些事实仍给予了B公司方面一定的压力并最终促成了案件的调解。另外,代理人关于货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详尽梳理、计算与法条援引工作,既直观地展示了自身的主张和观点,也在客观上减轻了法庭的工作压力


三、在二审调解谈判中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最优方案。众所周知,给付性款项的谈判主要从金额及付款期两个方面进行。本案中代理人既客观分析了一审判决结果及B公司方面希望将付款落到实处(即实质履行)的客观有利因素,又兼顾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风险,最终同委托方A公司敲定了上述调解方案,实现了当事人纠纷的妥善解决。

相关文书
(2021)苏0402民初4717号
(2022)苏04民终1246号


承办律师  华 元
江苏省优秀法律顾问
江苏省先进律师
江苏省二级律师
苏州市首批"3212工程"领军型律师
曾发表有专著《经济法学》


华元律师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华元律师于1984年9月在常熟市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1996年后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主任,2018年携华元所整体加入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成为新天伦律所高级合伙人及江苏新天伦(常熟)分所负责人,至今从事律师职业已40年。
华元律师曾担任常熟市律师协会理事、常熟市委专家库成员、常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长期担任常熟市人民政府、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虞山镇人民政府、常熟招商城管委会、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常熟市住房和城建设局、常熟市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常熟市支行、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政府机关、金融保险和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行政法、经济法、合同法、公司与并购重组、公司债券、不良资产处置及私募投融资等领域拥有较深的造诣。
执业领域:行政法、经济法、合同法、公司与并购重组、公司债券、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融资。


承办律师  陈 靓
2017年度常熟市优秀律师
2020年度常熟市优秀公益律师
2020年度常熟市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
2021年被聘任为常熟市法治监督员
执业领域:公司综合业务、商业合同、知识产权、收购、兼并与重组、银行、保险与金融、争议解决与诉讼

下一个:「新」资讯丨高星律师开展“雇佣退休人员法律问题解析”线上分享会
© 2022 版权归属 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20210400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