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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1. 自觉维护公众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2. 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3. 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4. 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 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6. 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7. 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8. 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9. 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10. 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11. 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 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13. 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14. 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15. 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16. 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17. 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18. 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19.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普 法 课 堂
避免这些“不合格”
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要占用挪用设施
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别随意抽烟、动火
违法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
不得妨碍灭火救援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