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 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这句话深刻道出了就业的重要性没有就业就没有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就没有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平台。
为了增强员工就业的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用工环境,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团队,于2022年11月8日为广大新入职员工开展了“开工第一课”线上培训活动。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陈磊科长表示,希望大家珍惜此次机会,对企业依法用工、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学习;同时要求各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建立起新员工入职培训机制及备案工作。
随后,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团队于雪带领大家学习了“合同条款”、“薪资结算”、“休息休假”、“离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浅出,案例辅佐,既能提高新入职员工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增强入职风险防范的能力,又能优化企业用工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权益保护应知应会
01
劳动合同条款解读——《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02
薪资结算——《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03
休息休假——《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04
离职管理——《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者不存在过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