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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 | 过节、普法两不误!

2022年03月08日
无论你是
母亲、妻子、女儿、同事、爱人......
每一种身份、每一个姿态
都是世界上
最美最独特的色彩

值此佳节之际
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
祝所有女神们节日快乐!
同时
也为律所的女神们准备了小小心意~
是你们的存在
让律所多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正当各位女神沉浸在鲜花的喜悦中时
常熟市律协青女工委
也为大家送来了节日的祝福
鲜花、蛋糕、手写贺卡!!!
其用心之处真是随可见

做快乐的女性,更要做知法、懂法、会用法的女性。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法治观念和维权能力,强化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意识,新天伦女律师委员会根据近阶段热点话题,就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如下:


话题一:


江苏省丰县“铁链女”事件

该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将拐卖妇女问题再次推向一个高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话题二:

产假的延长政策自开始实施“三孩”政策后,多个地方政府决定延长产假,以鼓励夫妇生育。那么,女职工怀孕期间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辞退,不得降低其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当今社会,女性在怀孕后常常会遭遇用人单位的各种刁难,更甚者逼迫她们自动离职。此规定有效缓解了女职工因怀孕所面临的就业压力,减少了女职工因怀孕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保障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提示】在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的修订条例均延长了产假。其中在江苏省,依据《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该规定保障了广大妇女在职期间合法享有的生育假期,为女职工产后身心健康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充足时间与有力保障。



话题三:

婚姻存续期间妇女的权益保护从《三十而已》电视剧中男主人公的出轨,到杭州来女士涉嫌惨遭丈夫杀害。无论是影视剧中描绘的婚内女性的生活现状,还是现实生活中女性血淋淋的遭遇,都受到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一时间,作为一名已婚女性,如何在婚姻内充分保障自己权益,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如果你是一名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离婚时能够主张经济补偿吗?

答:《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首先法律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其次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为了照顾老人、抚育子女,部分女性放弃了宝贵的工作机会,投身进入繁复的家庭工作中。这些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弱势方,提供家务劳动也应当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该法条的出现既是肯定了妇女同志们在家庭中的贡献,又是保障了家庭主妇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该法条明确了女性在特殊时期,如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在这些时期对于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旨在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权益。若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幼儿的保护,故女方提出离婚时也应充分尊重妇女的意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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